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金桐瑞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第三人-北京百乐园文化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和文, 北京炼焦化学厂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金桐瑞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炼焦化学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桐瑞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第三人北京百乐园文化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和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第五法庭(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村甲3号)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