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春红,李鹏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鹏: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红诉被告李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春红请求判令李鹏:1、退还14.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东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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