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鹏飞,郝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4030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君:本院受理原告王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40300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45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返还义务止,利率按月息3%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