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介抵登字(2014)第078号,沁林证字(2012)第000668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636921.65元;2.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1636921.6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赔偿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截至2021年3月9日实际发生额为5万元;4.如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有权以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介抵登字(2014)第07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械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要求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沁林证字(2012)第000668号《林权证》项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东1-10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