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容丙,安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10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容丙:本院对安伟与孙容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孙容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伟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为223,340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3元、公告费26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孙容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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