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音乐学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央音乐学院与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央音乐学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7月16日签署的《票务服务合同》;2 、判令被告退还已收取我校的4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开庭审理,若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