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宗妍,王炜,北京分行,北京朝内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炜:本院受理原告赵宗妍与被告王炜、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赵宗妍与王炜、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光大银行房屋交易资金网上托管业务申请协议书》(合同编号:2020112721800000037)。2、请求法院判令王炜、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配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对赵宗妍账户内托管资金的托管,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即退还赵宗妍账户内托管资金616万元及产生的全部利息(以账户内利息金额为准)。3、请求法院判令王炜赔偿赵宗妍托管资金利息的差额损失。(计算标准:以61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全部托管资金实际退还给赵宗妍为止,以LPR利率减去银行活期存款利息)。4、请求法院判令王炜赔偿赵宗妍的维权成本即律师费1万元。5、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内支行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南区5层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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