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贵胜,张恩羽,林波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贵胜(xxxxxxxxxxxxxxxxxx),张恩羽(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林波与张恩羽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租车押金113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园审判区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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