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强,张经伟,韩秉华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经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和韩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强请求法院:1.判令你们向其支付借款本金118万元;2.判令你们赔偿其利息损失,以本金1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六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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