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强,张经伟,韩秉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经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你和韩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强请求法院:1.判令你们向其支付借款本金118万元;2.判令你们赔偿其利息损失,以本金1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7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你们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六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