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兵,王红利,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红利、陈兵,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与陈兵、王红利、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兵、王红利立即清偿截至2021年11月22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3 329.14元、利息365.73元、罚息1315.1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3日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上暂计人民币25 010.02元;2、判令被告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陈兵、王红利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陈兵,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王红利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