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剑刚,王辉,魏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薇: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刚与被告王辉、被告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王辉、被告魏薇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755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王辉、被告魏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7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王辉、被告魏薇实际清偿原告所有借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辉、被告魏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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