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剑刚,王辉,魏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薇:本院受理原告刘剑刚与被告王辉、被告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王辉、被告魏薇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755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王辉、被告魏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7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王辉、被告魏薇实际清偿原告所有借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辉、被告魏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此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将在本院上地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