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淑华,第三人-,邱彦平,史海良, 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涵彦盛科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京0109民初5957号,(2021)京0109民初5957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史海良: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华、第三人北京海涵彦盛科贸有限公司、邱彦平、史海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2021)京0109民初59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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