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波,梁章军,谭华元,刘永新, 长沙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华元:本院受理原告杨波与被告梁章军长沙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华元、刘永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