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波,梁章军,谭华元,刘永新, 长沙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内容
长沙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华元:本院受理原告杨波与被告梁章军长沙元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华元、刘永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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