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小平,胡兰芳, 嘉禾县人民政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小平;胡兰芳: 本院受理原告嘉禾县人民政府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