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先均,谢辉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湘0481民初5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辉宾:本院受理刘先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04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谢辉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先均货款112 000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