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翔,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翔:本院审理的原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