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德军,刘锴,颜路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锴:本院受理原告曾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颜路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8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21年5月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后期利息顺延照计)共计5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委托代理人代理费、财产评估费、拍卖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由审判员李梅生独任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