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银若时,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公 告银若时: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且外出居住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内容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若时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10.7998%支付自2018年2月10日起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曾海波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上午9:00时在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 ○ 二二 年三月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