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月华,吴家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公 告陈月华、吴家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被告陈月华、吴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