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春水,尹小平,尹浩,尹茵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129民初253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小平: 本院受理陆春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129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1.准予原告陆春水与被告尹小平离婚;2. 婚生子女尹浩、尹茵淇由原告陆春水抚养;尹浩、尹茵淇的抚养费由原告陆春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