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春水,尹小平,尹浩,尹茵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1129民初2535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尹小平: 本院受理陆春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1129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1.准予原告陆春水与被告尹小平离婚;2. 婚生子女尹浩、尹茵淇由原告陆春水抚养;尹浩、尹茵淇的抚养费由原告陆春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三月九日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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