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桂云,张铁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铁桥:本院受理原告唐桂云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窗帘定做款5126元及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2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红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