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玉,刘宝林,朱晟轮,夏冰,第三人-赵树理,陈雪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树理、陈雪峰:我院受理原告常玉、刘宝林起诉被告朱晟轮、夏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玉、刘宝林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我方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依法判决由被告向我方返还购房款176.5万元及装修款25万元;3.依法判决由被告向我方赔偿176.5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晟轮、夏冰向本院申请追加你方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赵树理、陈雪峰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口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法庭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龙虎台村加油站西侧南口法庭,联系电话:80122702.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