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峰, 会同县群子烟酒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5民初13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会同县群子烟酒行与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225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欠原告会同县群子烟酒行货款39 17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刘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