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书怀,胡军,第三人-邵一, 长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长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书怀与被告胡军、第三人邵一、第三人长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