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东进,许京秋, 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东进,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京秋与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22000.00元及利息253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每日千分之3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两时整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