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东进,许京秋, 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东进,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京秋与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22000.00元及利息253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每日千分之3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两时整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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