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莉莉,吴宝玲,张兆宏,张兆伟,张照辉,白晓娟,张佳俊,张玉茹,张德寿,张培元,张培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玉茹、张德寿、张培元、张培杰: 我院受理原告马莉莉与被告吴宝玲、张兆宏、张兆伟、张照辉、白晓娟、张佳俊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分割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黑塔村91号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补助费10548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十一分之一补偿款、补助费即95890. 91元;2、请求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黑塔村91号房屋拆迁,占用原告指标购买的528平米房屋进行分割,并确认与原告指标相当的海淀区四季青镇溪山嘉园东府里33号楼3单元402号房屋由原告居住并使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2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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