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林贵,崔岩, 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千百策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铂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电影学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5924号 |
案由 |
肖像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岩,洛阳千百策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铂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林贵与被告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铂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千百策广告有限公司、崔岩、北京电影学院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宣判。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京0108民初259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924号判决第一项,改判崔岩、上海铂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千百策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作为案涉影片的出品方自行承担向杨林贵赔礼道歉的责任,并自行承担对应的费用;2、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924号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关于要求上诉人支付赔偿款项的诉讼请求;3、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924号判决中,判令上诉人承担公告费的诉讼请求;4、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5924号判决中,判令上诉人支付诉讼费的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