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庆宇,王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何庆宇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何庆宇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勇清偿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8100元(利率按年化24%的标准计算);2.判令王勇支付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195750元(利率按年化24%的标准计算),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3.判令王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4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