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国强, 领逸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强:本院受理领逸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双桥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