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夏云飞,夏鹿丹,刘雪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云飞、夏鹿丹、刘雪平、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夏云飞、夏鹿丹、刘雪平、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云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9,503.22元、罚息(含复利)209,371元(合计1,568,874.22元,计至2021年6月25日)以及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含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云飞给付原告律师费4706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鹿丹、刘雪平、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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