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云飞,夏鹿丹,刘雪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云飞、夏鹿丹、刘雪平、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夏云飞、夏鹿丹、刘雪平、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云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9,503.22元、罚息(含复利)209,371元(合计1,568,874.22元,计至2021年6月25日)以及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含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云飞给付原告律师费4706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鹿丹、刘雪平、北京夏云飞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