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刚,魏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刚、魏燕: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程刚、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860,000元、利息16,829.9元、罚息(含复利)203,587.08元(合计7,080,416.98元,计至2021年7月12日)以及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含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刚给付原告律师费212,412元;3、被告魏燕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9号院2号楼2801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