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聂凯,张伊晨,聂铭毅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伊晨:本院受理聂凯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变更儿子聂铭毅抚养人为聂凯或由双方共同抚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二层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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