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凯,张伊晨,聂铭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伊晨:本院受理聂凯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变更儿子聂铭毅抚养人为聂凯或由双方共同抚养。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二层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