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又春,江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勇:本院受理原告许又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又春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洞口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唐贤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远林、人民陪审员付翠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付鑫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欧阳贤科担任法庭记录。请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