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亮,邓远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1民初199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 告邓远安:本院受理原告陈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92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判令被告邓远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亮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邓远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