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格英,信成公司, 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信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 ,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京74民申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张格英,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信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张格英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京74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美林商行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在出票人数知公司无法支付汇票金额的情况下,美林商行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信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背书人之一,应当与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共同对美林商行承担连带责任。信成公司主张其已经将案涉票据通过背书回转给其前手海扬公司,并据此认为其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对此,信成公司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信成公司关于美林商行取得票据存在瑕疵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的其他再审事由亦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信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信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