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格英,信成公司, 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信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京74民申7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金融法院
内容
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张格英,康乐县金美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台市海扬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信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美芯光科技有限公司、张格英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京74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美林商行作为案涉票据的持票人,在出票人数知公司无法支付汇票金额的情况下,美林商行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信成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背书人之一,应当与出票人及其他背书人共同对美林商行承担连带责任。信成公司主张其已经将案涉票据通过背书回转给其前手海扬公司,并据此认为其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对此,信成公司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信成公司关于美林商行取得票据存在瑕疵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的其他再审事由亦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信成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信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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