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际恒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6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际恒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际恒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3424.2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65790.0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3元,由被告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云南精美煤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