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京0112民初300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磊诉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京0112民初3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卡等开庭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