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强金华,李丽,李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强金华诉被告李丽、李强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机场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