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惠明,李佳, 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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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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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春兴实业集团唐山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惠明、李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