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别家慧,乔雨生,胡敏,第三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宏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宏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别家慧与被告宏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乔雨生、被告胡敏、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费用,计人民币3529239.77元;以3529239.77元为基数,支付按照原告和被告约定的10%年利率,从2021年3月2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损失;2、诉讼等费用由三被告连带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管辖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