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王裕中, 海城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鞍山市衡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鞍山市衡逸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鞍山市衡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鞍山市衡逸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衡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海城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王裕中,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上诉状,公告期满15日内,提交答辩状。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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