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王裕中, 海城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 ,鞍山市衡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鞍山市衡逸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鞍山市衡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海城市腾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鞍山市衡逸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衡逸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海城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王裕中,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沈阳欧亚工贸集团实业总公司上诉状,公告期满15日内,提交答辩状。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