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林,王德营,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9民初1125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秀林:本院对王德营与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及你张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9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德营医疗费7242.71元、辅助器具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2257.29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各项共计11 300元;二、张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德营营养费742.71元;三、驳回王德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张秀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