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伟涛,黄玉荣,许平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98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许伟涛,黄玉荣,许平华:本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许平华、黄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9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许平华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 724 999.32元、利息175 316.55元,并支付罚息(截至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的罚息为1 199 438.06元,自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许平华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 16 9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黄玉荣、许伟涛、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许平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黄玉荣、许伟涛、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许平华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