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燕,吴少军,吴文杰, 温州金开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仲裁文书
案号
(2021)洪仲字第0233号,(2021)洪仲裁字第0233号
案由
-
公告人
非法院单位
内容
吴少军(xxxxxxxxxxxxxxxxxx)、吴文杰(xxxxxxxxxxxxxxxxxx)、温州金开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胡燕与你们(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洪仲字第0233号】,仲裁庭已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吴少军、吴文杰、温州金开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胡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1、以2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44533元;2、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的四倍计算;(二)被申请人吴少军、吴文杰、温州金开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胡燕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4500元;(三)申请人胡燕预交的本案仲裁费9747元,由被申请人吴少军、吴文杰、温州金开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径付申请人胡燕。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支付义务,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南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洪仲裁字第0233号]》,你们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大道2109号南昌公交运输集团大楼15楼)领取裁决书,逾期则依法视为送达。本会联系电话:0791-86800201 南昌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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