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建军,黄燕东,王全伟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231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燕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黄燕东、王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8月起至2017年12月止,以2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216000元;被告自2018年1月起至2018年4月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153600元;被告自2018年5月起至2018年7月止,以23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112800元;被告自2018年8月起至2018年1 0月止,以23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111840元;被告自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月止,以23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110880元;被告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5月止,以2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147200元;被告自2019年6月起至2020年3月止,以22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364800元;被告自2020年4月起至2020年8月止,以2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六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180000元;被告自2020年9月起至实际还清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以22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百分之一点二八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288000元;以上利息共计168512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231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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