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7民初652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斌(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对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7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9934.78元、利息610.19元、违约金及相关费用196.47元,共计10 741.44元;并以9934.78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如果被告李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均由被告李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