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军明, 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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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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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明诉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返还本金1234233.66元;2、判令被告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从2018年4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数为基数,按12%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直到原告收回全部投资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本金、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