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曾艳,胡冬华, 南昌华众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丰城营销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冬华、南昌华众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柯曾艳诉胡冬华、南昌华众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丰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