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健, 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交纳200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的物业费31268.18元;2、由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后的第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