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鸿伟,殷晓彬,胡俊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02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俊杰:本院对苏鸿伟与殷晓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0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晓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鸿伟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年息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俊杰对殷晓彬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胡俊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殷晓彬追偿;三、驳回原告苏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苏鸿伟已预交,由被告殷晓彬、胡俊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你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